通知最后指出,建立这样的军队领导体制,不但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领导,而且便于运用国家机器,加强军队各方面的工作,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便于我军在必要时迅速转入战时领导体制,增强对任何突然事件作出迅速的有效的反应的能力,这对我们党和国家、人民的事业都是有利的。
对是否要将军事委员会作为单独的一节内容加以规定,以及是否要在宪法中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经过反复考虑,认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不单独列为一节,国内外势必议论纷纷,对我政治上很不利,应当保留。1954年宪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这个前提下,各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军队的最高领导机关也被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
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和极左路线的影响,1978年宪法继续规定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子弟兵,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军委主席统率,没有明确武装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应当说,1954年宪法对国家军事制度的规定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特别是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能够坚定和富有远见地将武装力量的领导和建设纳入国家制度体系,为军队的国家化和国家机构的民主化指明了方向。同时,我军长期行之有效的各项政治工作制度,例如党委制、政治委员制度、党在军队中设立政治机关、建立党的各级组织和进行政治工作的制度,仍然将继续坚持和发展,这就进一步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党对军队的领导。中央作出这一决策,特别是彭真同志的《说明》公开发表和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立刻引起国际舆论的普遍关注,许多驻京的境外记者通过各种渠道来人来电询问:为什么将原来由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改为由军事委员会领导?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那么,现在党的中央军委呢?国家军事委员会和党的军事委员会之间是什么关系?为向世界说明中央作出这一决策的原因,有关部门当时曾专门举行记者招待会,胡乔木、胡绳、王汉斌等同志还亲自草拟和批示对境外记者的答复。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和酝酿,宪法终于以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较全面和科学地规定了国家的军事制度。
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由全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来源:《法学》2001年第2期。在学界,许多法学学者发文表达修宪观点,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研究机构和高等学府纷纷展开宪法修改的课题研究,一些民间的修宪研讨会也相继举行。
如何填补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空白,如何加快相应的权利立法建设,如何使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更有效地运用于实践,等等,所有这一切都还有待破题,也是未来完善宪法、推进宪政的主要议题。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从民间路径通向国家意志执政党主导,是中国宪法进程的鲜明标记。而其后的4次修宪,对国家机构、国家权力也涉及甚少,且主要集中于修改人大任期、完善人大制度等方面。
无法回避的还有执政党与宪法、与其他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等。这意味着执政党已经由依法执政进一步向依宪执政转型。
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第八次委员长会议修订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明确了主动审查的程序。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参与修宪的人士多次提议,应当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宪法监督。宪法的进步决定着国家的进步,在宪法情结日益浓厚、宪政呼声持续高涨的时代语境下,我们有必要从修宪程序、修宪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监督等多个维度,更加深入地省视30年修宪、行宪、守宪、护宪的得失,以寻找宪法发展的未来方向。2004年修宪时,也有一些人士建议将罢工权重新写入宪法,使劳动者获得有效的维权手段,以对抗一些企业日趋严重的侵权现象,但由于时机尚未成熟等原因,这一建议亦未能实现。
罢工权也是如此,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但制定1982年宪法时,没有规定这项权利。一些舆论对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出现充满期待,认为将启动真正意义的违宪审查。尤其是从2004年修宪看,共改动涉及13个方面的14条,其改动数量、修改广度均远超以往,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宪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进一步加大,小改思路或将难以为继。公权规制应当强化在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之外,现代宪法的另一个本质特征是规定一个受制约的政府。
这一设想如能实现,当能激励更多的公民通过宪法维护权益,而一个允许公民广泛参与的宪法监督机制,也能最为有效地维护宪法尊严。但从长远看,有必要实质性地激活法定的修宪动议权。
正因此,一些刑法学者一直呼吁对此作出适当修改,并在宪法中更加明确地写入司法独立的原则。总计31条的4个修正案中,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仅有2条。
而现行宪法中极具中国特色的大量经济条款,则引起了更大争议。从历史角度看,30年来,中国的改革从启动逐步深化,尤其在经济领域,变革速度、力度、广度堪称日新月异,这必然与相对保守的宪法不断发生抵触,而改革进程又不能中断,同时必须从宪法那儿获取合法性,宪法跟着改革走或者说改革推着宪法走,也就成了必然的选择。有所不同的是,1988年前对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是中共中央拟定修改方案后直接送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2001年齐玉苓案件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尝试,终因不符司法规则而昙花一现。而1982年宪法诞生后的4次修改,均是以中共中央的具体修改建议为基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法定审议程序后形成正式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正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将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宪法化。
执政党反复强调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早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话语。惟一的例外是,1993年修宪时,由于中央在全国人代会期间提交了3条修宪补充建议,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无暇进行审议,为了不违反修宪程序,经大会主席团组织,最终由2383名代表以联名方式提出了修正案。
同时,还应当为公民立宪开辟更畅通的渠道,设置受理公民修宪建议、保障公民修宪参与等各种制度机制。另一方面,因我国现行审判规则所限,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也不能直接适用宪法条款或引用宪法原则。
因为说到底,在中国语境下振兴宪政,关键还在于执政党。人大如何焕发主动行权意识,从人大代表、民间路径汇集修宪民意,进而使修宪动议权真正名至实归,应当成为未来启动修宪的重要方向。
因而有必要在未来修宪时,对此进行全面更新,或者制定规范宪法监督程序的专门立法。这是执政党尊重修宪法定程序、维护宪法权威的一个重大转折。与此同时,现行宪法虽然已有一些宪法监督条款,但数量过少,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违宪主体、违宪构成、违宪责任、追究程序等等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诞生后的历次修宪,宪法监督问题都成为焦点。
但最终,无一成功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有的甚至一直处于研究状态,久无回音。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如果有一天,某件法规被宣布违宪,并予以撤销,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正式开始启动了。
有学者建议,应当在宪法中完善国家机构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具体职权和程序,尤其要进一步明晰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在财政、货币、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事权划分。1982年新宪法及4次修宪所创造的制度财富、所引领的巨大变革,已经镌刻在国家史册上。
其实在理论层面,这已不是什么问题。进入专题: 宪法 。
相反,民间社会要求审查法规违宪的热情极为高涨,但结果却令人黯然。此次修宪尽管仍然沿袭了由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的惯例,但与以往相比,由事后征询变为事前征询,由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尽管为了保持宪法的稳定,对1982年宪法的历次修改都奉行了小改原则,修宪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更具意义的变革信号出现在2004年修宪。
一些宪法学者认为,这是导致宪法实施难、甚至宪法被束之高阁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不少宪法学者指出,这仅仅是一个工作机构,并无撤销违宪法规的权力。
从宪法发展历程看,大致要经过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宪政宪法三个阶段。但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仅仅具有建议权,有关机关研究后才会决定是否启动审查。
启动动力不足,是违宪审查难以实质性启动的又一原因。另一方面,因审查压力不堪重负,九届全国人大期间改变了主动审查的做法,转而采取2000年《立法法》所规定的被动审查方式,即不告不理。